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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2016-12-26 18:03 查看: 235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
  
  为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1、本市鼓励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作为项目合作方。
  
  2、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的节能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
  
  3、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的申请依照自愿的原则,由节能服务机构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
  
  申报条件:
  
  1、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产业相关;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3、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节能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无不良记录;
  
  5、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等节能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
  
  6、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沪经信法[2010]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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