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58号 2009-03-3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