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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6-12-26 18:03 查看: 300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共同管理。
  
  支持方式:
  
  1、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及其他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等。
  
  2、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三年给予过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政策依据: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商财【201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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