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建发[2009]114号 2009-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保监局:
一、积极促进汽车销售 (二)进一步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通过跨地区兼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做强做大。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便捷高效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健全网络,完善功能,加快创建自主服务品牌,在大型汽车交易市场设置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立和完善经销商代办机动车牌证制度,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鼓励购置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贯彻落实汽车消费税调整政策和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购置税的政策,引导汽车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保证相关商品货源充足,做到价格公开透明,防止以收取提车费等名目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
二、大力培育和规范二手车市场 (五)提升交易质量和功能。建立全国性和重点地区的二手车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以完善交易服务功能、建设信息服务系统为重点的技术改造,着力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快形成二手车信息服务网络,保证车辆信息公开透明,增强消费者信心。 (六)切实改善市场消费环境。积极推广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抓紧制订《二手车流通企业设立条件》、《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等标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主体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交易欺诈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行业自律发展,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三、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八)培育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以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为契机,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中建立报废汽车破碎中心,逐步解决报废汽车破碎工艺分散、规模小、水平低的矛盾; 支持有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以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利用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提高回收拆解水平,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参股、并购回收拆解企业等方式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九)积极引导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及时调整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政策,加大报废更新资金补贴支持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加快淘汰老旧公交车和农村客运车辆;积极研究对提前报废老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车主的鼓励政策,加快汽车消费更新换代。
四、努力开拓农村汽车市场 (十一)促进农村汽车消费和升级换代。积极开展汽车下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汽车下乡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切实把汽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扩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对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根据信贷原则和汽车流通企业的特点,制定差别化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满足汽车流通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 (十四)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