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2009-4-1 00:00 查看: 207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2009.3.19

国税函[2012]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请问: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2009年0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如何理解财税2009 29号文件? 
 
2009年07月06日                                                  福建国税

       咨询问题:我公司是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主要的成本就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占到了我公司收入的85%以上(这个也是全国所有保险代理公司的现实情况),但现在的财税2009[29]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税前扣除的政策为: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若是这样的话,那所有的保险中介代理公司都要死掉,因为这样所得税的税负将有收入的20%以上,请问这个政策是这样理解的吗

      答复:你的理解是错误的,你公司的收入是保险公司给你们的佣金,你付给代理人的是工资薪酬。]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政策解读: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财税[2009]29号中佣金比例是否适用外资企业?企业手续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分析 

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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