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财发〔2007〕2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1
经研究,现决定对下列6个文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财金〔2003〕95号); 二、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95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 六、原国家经贸委、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549号)。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