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3 00:00 查看: 366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2007-06-01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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