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8]79号 2008-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下载: zip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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