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2009-10-23 00:00 查看: 235 来自: 孔明网

国税函[2007]4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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