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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须知

2016-12-26 18:04 查看: 231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4号)

  受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担保额度

  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担保政策辅导、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工作。

  3、财务分析

  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4、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准,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创业前小额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贴息金额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3、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受理部门

  申请人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友情提示

  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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