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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须知

2016-12-26 18:04 查看: 220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办理依据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

  受理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贷款金额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三年。

  担保额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小企业法人担保;

  3、申请人创业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4、申请人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申请人创业组织(不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创业组织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担保政策辅导、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创业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及推荐等初审工作。

  3、财务分析

  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对申请人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4、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准,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开业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创业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2、贴息金额和期限

  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

  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

  3、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稳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予以贴息。

  4、贴息政策和房租补贴政策

  贴息政策和开业园区以内的房租补贴政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

  贴息政策和开业园区以外的房租补贴政策,可以同时享受。(但不含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受理部门

  申请人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友情提示

  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附录: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联系方式

  区县

  地址

  联系电话

  黄浦

  中山南路1569号

  63147166

  63145037

  卢湾

  中山南一路555号

  63056812

  徐汇

  沪闵路9118号

  54977700

  长宁

  武夷路517号

  62400032-285

  静安

  武宁南路241号

  62318408

  普陀

  志丹路8号

  66118901

  闸北

  共和新路688弄2号101室

  56633755

  虹口

  曲阳路191号

  65753463

  杨浦

  延吉东路325号

  55831803-19

  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3995号

  68588900

  闵行

  辛凌路130号

  51518198

  宝山

  宝杨路1026号

  56126215

  56111939

  嘉定

  嘉戬公路118号创业广场

  59997930

  59997023

  金山

  石化卫零路365号

  67961305

  (原)南汇

  惠南镇惠东路4号

  58006848

  68003290

  奉贤

  南桥镇人民南路150号

  67119469

  67116979

  松江

  松江镇人民北路90号

  57726849

  青浦

  青浦镇公园路200号

  69717142

  崇明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

  6969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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