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3、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4、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其他劳动(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