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50号 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

2009-2-11 00:00 查看: 128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50号       2009-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关联政策——
1.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出新规 扣缴义务人风险加大
2.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补充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3.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征管政策——
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11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税收案例——
毛里求斯某企业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最新发展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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