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1
为规范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四条关于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合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