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货便函[2009]15号 200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一、白酒企业调查范围 二、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白酒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调查工作,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将调查结果以报表(见附件)形式于2009年2月13日前上报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传路径: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白酒品牌经济指标调查表。 附件:白酒经济指标调查表
白酒经济指标调查表 生产企业名称:金额单位:元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国税函[2009]47号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
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