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2008-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解析: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是指个人投资者存在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所孳生的利息所得。不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102执行。
附: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