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4号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9-2-5 00:00 查看: 211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2009-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下载: zip 文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