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条款失效] ...

2008-10-24 00:00 查看: 175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条款失效]

财税[2008]137号               2008-10-22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1.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条失效]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解析:以前我们在学习时,老师讲“税收是经济杠杆”,当时不理解,现在看是这样,用它来调节市场。
准备买房和卖房的人要注意了,这几天就别动手了,11月1日后再实施吧。
不过里谈到一个部门:“
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是区建委吗?他们能掌握是不是“首次”吗?是以个人判定?还是以一户进行判定?

我想应该以“夫妻”(离婚除外)、“十八岁以上公民”这两个作条件进行判定。还要依产权部门微机存档的信息作为依据。  

不过也可能真的以"个人"作为对象,如:一家三口,并子女在18岁以上,在原有住房基础上,可以再买两套。

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个人首购普通住房契税降至1%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全国各地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在3-4%;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5%-4%。本《通知》统一界定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征税标准按成交金额的1%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10月31日前已经缴纳税款不退。

二、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现行政策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贴花。本《通知》规定对买卖住房的双方均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本《通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也相应调整各项住房交易优惠政策。

例如:大连市地税局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是交易税收调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暂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印花税;个人买受住宅,免征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按月预缴调整为按季预缴;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二是重新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含高薪园区)的普通住房适用价格标准不在划分地段和区域,而是统一调整为10000元(含10000元)/平方米;三是优惠适用时间。各项优惠政策应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2008年10月31日前已缴税款不在退还。大连市关于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意见应当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

大连市调整住房交易税前后缴税变化

案例:个人张某拥有沙河口区某小区90平方米的住宅产权,该房的小区容积率为2,小区为四级地,该房购买2年(无购入发票),该房应适用1.5%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8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于某(于某能提供个人首次购房证明),按11月1日前后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交易双方税收。

卖方张某10月31前卖房应缴纳营业税36.450.00元(729.000×5%),城建税2551.50元(36.450×7%),教育费附加1093.50元(36.450×3%),教育附加364.50(36.450×1%),个人所得税10.935.00元(729.000×1.5%),土地增值税1822.5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64.50元(729.000×0.005),卖方10月31日前税收合计53.581.50元。卖方张某如果在11月1日后卖房各种税收全部免征,可节省53.581.50元。

买方10月31日前买房应缴纳契税29.160元(729.000×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64.50元(729.000×0.005),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每件5元贴花,买方11月1日后买房,契税为7.290元(729.000×1%),各种印花税免征。买方10月31日前税收合计29.529.5元,11月1日后税收合计7.290元。买方可节省22.239.5元。

10月31日前买卖双方税收合计83.111元(53.581.50+29.529.50),11月1日后只缴纳7.290元。买卖双方可节省75.821元(83.111-7.290)。 

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条款失效]
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联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财税[201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夫妻离婚房产证除名或收税 学者称已收加名税应退回 
房产证"加名"免契税 网友关注离婚变更征不征?
【夫妻契税政策解读PPT课件<王越>  下载:rar 文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