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的规定,给予企业创建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申报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其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