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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管理办法》解读

2016-12-26 18:04 查看: 258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进口图书在销售地印制,是一个新问题。《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在全国开了先河,释放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实施时应坚持如下规则:

  1.只有经国家批准的注册在上海的出版物进口单位才能实施进口图书在上海印制这一行为。

  2.只有已经确实签订了图书进口合同的图书才能在上海印制。

  3.目前,在上海印制的只限于进口图书,进口期刊、进口报纸不列入范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也暂不考虑。

  4.在上海印制的进口图书,限教育类、科技类、旅游类、航海类图书,其他不列入范围。

  5.在上海印制的进口图书,全部版式、装帧和版权页应当与原版书一样,不得作任何改变。

  6.承接印制任务的印刷企业,应当由市印刷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市新闻出版局认可。

  7.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和经认可承接印制任务的印刷企业实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建立跟踪监管制度。

  8.出版物进口单位要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进口图书印制备案手续,提交图书进口合同原件(审查)和复印件(留存)以及著作权证明文件。

  9.设计一份进口图书印制备案表(法律文书)。

  10.由于进口图书在上海印制,既不是出版行为,不是内部资料准印,也不是来料加工,所以从版权管理的角度,对进口图书在上海印制给予备案。

  11.承印企业验证了出版物进口单位持有的加盖了上海市版权局准予备案印章的法律文书,才能与之签订印刷合同,实施印制行为,并在印制完成后,将成品交付委印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12.进口图书在上海印制,其经营数据除计入一般经营额依法上报统计数据外,还要单独建立统计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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