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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26 18:04 查看: 261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申请条件:

  适用企业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经流〔2007〕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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