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2008年第70号公告 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8月25日正式收到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相关产业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丁二醇年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三、登记应诉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六、调查方式 七、本次调查自2008年9月25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9月25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3月25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特此公告 附件: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下载: zip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