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8号 2007-02-10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条款失效]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