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 20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