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 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共同筹集5000万元资金作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专项资金。其中,市国资委3000万元,市经委1500万元,市农委5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用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本实施细则所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指领军人物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活动,并带领项目研发团队攻克技术难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突出贡献者。 (二)用于组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申报、评审、荣誉证书印制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 (一)审定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 (二)决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三)协调领军人物评选、奖励及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其职责主要是: (一)具体组织奖励领军人物申报。 (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奖励的领军人物进行评审,向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名单的建议。 (三)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汇总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受理申报和审定) (一)受理申报奖励领军人物的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市国资委、市经委和市农委分设项目受理点(农业项目统一由市农委受理),负责奖励领军人物申报(申报书见附件)的咨询和受理工作。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奖励的领军人物进行预评、筛选和评价。 (六)领导小组审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 第六条 (奖励额度) 对领军人物的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获奖领军人物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联合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奖励分为两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领军人物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项目产业化阶段攻克技术难关的领军人物给予5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额度与项目的产业化规模(产业化后三年累计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包含累计节约成本)挂钩,按产业化规模大小奖励。标准如下: 科技创新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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