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出资监管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发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试行办法所称科教兴市工作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对象为出资监管单位。重点对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贯彻以下原则: (一)传递责任。通过考核层层下传责任,直至科技创新项目的实际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领军人物。 (二)注重实效。通过考核切实提高出资监管单位的创新能力、技术含量和科技产出。 (三)分类实施。考核范围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根据不同行业实施分类考核。 第四条 (考核部门) 考核由市国资委科教兴市领导小组牵头,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分类) 考核分为项目考核、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 (一)项目考核针对承担科教兴市重点项目的出资监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完成情况和对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重点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重点考核针对《上海市“十一五”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中“两个优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主要考核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专利、品牌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全面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考核与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任期业绩考核、市管企业领导班子相关工作考核相结合,主要考核创新目标、推进措施、创新成果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周期) 项目考核结合项目进度和评估时点进行,重点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项目考核) 项目考核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跟踪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节点目标实现程度、核心技术攻关进度等方面进行跟踪,了解出资监管单位对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参与评估:参与市科教兴市推进办公室和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对项目的中期评估、后评估工作,了解项目实施进度、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建设等情况。 (三)考核评价:按照出资监管单位对项目的支持力度、项目的技术领先程度和项目转化对效益的支撑幅度(依据产业化成果专项统计)等因素,通过系数计分得出考核结果。 第八条 (重点考核) 重点考核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确定指标:考核指标一般不超过3个。对先进制造业重点考核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现代服务业重点考核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指标值主要依据经市国资委审核的出资监管单位国资战略目标。具体考核指标就户商定。 (二)实绩分析:按照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有条件的可与同行业水平进行比较。 (三)考核评价:依据实绩分析,对每项考核指标按完成较好、完成和未完成分档确定考核结果。 第九条 (奖励) 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对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一)对突破瓶颈、实现产业化转化有突出贡献,以及重点考核指标完成较好的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给予年度特别奖励。 (二)对出资监管单位增加的科研投入,按照财务核算或专项统计数据,经审核后可在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年度业绩考核和绩效薪计算中视同于当期利润。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附则) 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