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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2016-12-26 18:04 查看: 469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科技大会精神,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推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上海市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科教兴市”工作的要求,市国资委成立科教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国资委系统科教兴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国资两委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各出资监管单位要相应建立科教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集团科教兴市工作的组织领导,产权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科技创新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日常管理部门)

  市国资委系统科教兴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牵头,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参加。

  各出资监管单位科教兴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下属企业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教兴市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主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市国资委系统科技创新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四)组织实施科教兴市项目。

  (五)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六)探索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第五条 (运作与服务平台)

  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市国资委科教兴市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成果转化运作平台和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管理。负责科教兴市项目受理、项目评审、项目筛选、项目推荐、项目评估。

  (二)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科教兴市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三)成果转化。对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并争取与本市企业进行嫁接,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四)技术服务。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收集科研成果,对接国内外的技术资源,为本市国企科技创新做好中介服务。

  第六条 (项目推进管理)

  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市国资系统科教兴市项目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一)市国资委重点推进、跟踪出资监管单位承接体现“战略产业原始创新”、“重点领域集成创新”特点的项目。出资监管单位围绕核心主业自定和推进体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特色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应当实行规范的项目责任制,并以契约形式明确项目攻关目标、实施主体、技术路径、领军人物和时间节点。承担单位应与项目领军人物签订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经资产评估,由出资监管单位审核、认定,可作价入股,有关情况由出资监管单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考核)

  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单位的科教兴市工作实行项目考核、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考核对象为出资监管单位的领导人员。

  (一)项目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完成情况与质量,出资监管单位对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方面。

  (二)重点考核。主要考核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专利、品牌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三)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创新目标是否明确、推进措施是否有力、创新成果是否显现和制度保障是否健全等方面。

  第八条 (奖励)

  根据科教兴市工作考核结果,对贡献突出的项目团队、项目领军人物和出资监管单位领导人员分别给予奖励。

  (一)项目团队奖励。对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研发团队,由企业按照《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从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按规定比例实施奖励。

  (二)项目领军人物奖励。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国有产权流动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领军人物给予特别奖励。

  (三)领导人员奖励。对全面完成项目考核目标、重点考核目标和全面考核目标的领导人员,市国资委按照《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科教兴市工作考核的试行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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