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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通知 ...

2016-12-26 18:04 查看: 253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下发了《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5号)。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结合本市公安机关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改进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市局政治部要会同市局法制办,认真组织开展不同层面、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切实提高运用《条例》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能力。各分、县局,市局治安总队,文保、轨道、化工区、机场、宝江、梅山分局,水上公安局以及铁路、上海港、海运、长航等相关公安处(局)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小教员培训等方式,在年内组织完成对本单位、本系统内保民警的相关培训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完成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治安保卫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局治安总队要指导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开展对本市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

  二、全面开展排摸梳理,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市局治安总队要依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本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排摸范围,并组织各分、县局和市局文保、轨道、化工区、机场、宝江分局,水上公安局以及铁路、上海港、海运、长航等相关公安处(局),开展对本辖区、本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排摸工作。开展排摸工作可以征求相关行业、系统的意见。

  各有关公安机关要在全面排摸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初步确定本辖区、本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分、县局要将排摸、初步确定的本辖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排摸、初步确定的在本辖区内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一经确定,各有关公安机关要积极指导、督促其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贯彻落实《条例》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市局治安总队要适时调整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排摸范围(一般1至2年调整一次)。

  各有关公安机关要建立并规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电子信息档案。市局治安总队要充分利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适时建立本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信息模块,并组织开展规范信息输入、更新维护等工作。

  三、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市局和分、县局及派出所三级监管”的原则,采取“属地管理、职能管理、指定管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市局有关部门的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县局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3、协调、指导本市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协会的工作。

  4、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系统规划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建设,制定治安保卫要求和防范标准;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5、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保卫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和组织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及各类上岗培训工作。

  6、规范单位内部保安队伍建设。

  7、承担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分、县局的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加强对本辖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派出所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3、指导本辖区单位治安保卫协会的工作。

  4、查处本辖区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含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治安案(事)件,处置辖区单位内部发生的不安定因素。市局有关部门重点指导的单位内部发生的相关案(事)件及不安定因素,由市局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5、组织本辖区单位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参加治安保卫教育培训。

  6、承担市局有关部门交办的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工作。

  四、建立完善“四项机制”,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一)健全依法监管机制。各有关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强调查研究、通报相关情况、开展法制宣传、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依法指导、督促单位特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治安保卫人员,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维护好治安防范设施。要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结合重大节点、重要活动,依法开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要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切实帮助单位解决内部治安问题,确保内部治安秩序良好。

  (二)完善治安隐患督促整改机制。各有关公安部门要认真督促单位有效整改消除内部治安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者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严格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市局法制办要会同市局治安总队,抓紧研究、制定查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的具体执法要求。

  (三)推行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机制。市局治安总队要协调、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推动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并将《条例》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从整体上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市局法制办要会同市局治安总队协调、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本市保卫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政许可问题。

  (四)建立表彰奖励单位治安保卫先进机制。市局政治部要会同市局治安总队,年内制定出台表彰奖励单位治安保卫先进的实施办法。各有关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会同相关行业、系统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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