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市[2003]257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 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2002]39号),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就新设金融机构购买本市商品房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事宜通知如下:一、2002年5月28日后,凡经认定的异地迁入上海或异地机构为主发起在上海注册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新设金融机构)一次性购买本市1000平方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二、新设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时,除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综合协调处出具的金融机构享受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政策的认定函,方可按规定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3-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