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40号 2006.10.8 税屋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十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