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第七条 会议人数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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