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8]19号 2008-02-0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本文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本条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