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建发[2006]195号 2006.4.20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作为第二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2004]560号文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试点企业开展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融资租赁营业税收政策,其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2006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