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国税函[2006]205号 2006.2.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下发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来文请示该公司在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下发前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下发前三年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应税保险金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其主动补缴税款时,可按照应税保险金所属期当年该公司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确定应税保险金的适用税率,直接以公司支付的当年应税保险金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不加收滞纳金,不对其进行处罚。 二、考虑到该公司补缴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对其生产经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3年的期限,将税款平均分摊入库。 三、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下发后,该公司为职工支付应税保险金时,应严格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人所得税。 四、对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可按照《财政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规定,对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财税字[1997]144号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