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24日。原《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4号)同时废止。 支持方式: 1、对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等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2、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申报条件: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信用良好; 4、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3〕8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