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建立有利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1、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下列人员: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含50%)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2、可获得股权和分红激励,是指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申报条件: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适用于示范区内的下列企事业单位: 1、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3、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4、其他创新型企业。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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