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的规定,现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支持方式: 1、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 2、获得奖励股权的纳税人需要转让所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下同)的,应在股权转让后的30日内一次缴清尚未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转让全部股权且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足以缴清税款的,余额部分可对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后继续执行分期纳税。 申报条件: 符合财税〔2013〕1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提供)。 政策依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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