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 2006-12-07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 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