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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12-26 18:05 查看: 251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同时废止。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施以下项目:    1、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产学研合作,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4、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8、前款第1项、第6项中,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他各项中,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核减资助金额。    9、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4、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5、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3)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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