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网 门户 科技政策 上海市政策 查看内容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6-12-26 18:05 查看: 288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同时废止。

   支持方式:1、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2、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3、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4、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申报条件: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1、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5、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6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