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

2009-10-23 00:00 查看: 164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74号       2006-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阿尔及利亚国务部长兼外交部长穆罕默德?贝贾维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促进两国间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都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阿尔及利亚:
  1.全球所得税;
  2.公司利润税;
  3.职业行为税;
  4.财产税;
  5.矿区使用费以及碳氢化合物勘探、研究、开采和管道运输活动成果税。
  (以下简称“阿尔及利亚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任何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阿尔及利亚”一语是指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以及领海以外,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为勘探和开发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生物或非生物的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管辖权或拥有主权权利的区域;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领海以外,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床上覆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区域;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七)“主管当局”一语:
  1.在阿尔及利亚方面,是指财政部长及其授权的代表;
  2.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代表;
  (八)“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二、缔约国一方在任何时候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任何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实施本协定时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缔约国一方适用的税法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应优先于其它法律对同一术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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