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7]141号 2007-01-30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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