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4号 2007-01-28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上一篇:国税函[2007]131号 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函[2007]152号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
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