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50号 2006-12-05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38号 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铸件是指利用铸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铸造是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一定形状和性能铸件的成形方法。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锻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