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创业者能力,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支持方式: 1、本意见所指的创业培训是指针对意向创业者组织开展的有关创业知识培训和模拟实训,指导培训学员制定完善创业计划,提升创业能力的活动; 2、本市鼓励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设创业培训项目; 3、参加创业培训并有完整培训记录且创业模拟实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学员,可申报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5、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承担补贴培训任务。 申报条件: 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在职从业人员; 2、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生源和外省市生源); 3、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 4、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3〕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