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加快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安排使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1、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 2、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4、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地方配套; 2、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项目; 3、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应用及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项目; 4、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5、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6、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 7、向境外企业购买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8、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9、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10、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持对象应当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2)9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