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

2008-8-21 00:00 查看: 627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2008-06-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善意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办理退税?

    浙江省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在今年8月初从一家货物供应商购进了一批价税合计金额为63320.40元的商品,并取得了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9200.40元,该批商品在当月拼柜出口。徐会计在8月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发现该份发票为失控发票。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何种情况下才能申报抵扣,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第二条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明确,对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由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并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形下,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而对于销售方未申报纳税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