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59号 2007.3.6
北京、江苏、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8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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