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07号 2007-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或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全文废止]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七、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4号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