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311号 2007-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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